甲乙丙丁四人拟组建一有限公司,其中甲以机器作价5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作价30万元出资,丁以厂房作价
甲乙丙丁四人拟组建一有限公司,其中甲以机器作价5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作价30万元出资,丁以厂房作价50万元出资.该公司章程规定,各出资人首次出资认缴额的15%,余下部分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陆续交清.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为董事长,乙丙为董事;董事会聘请股东丁为总经理;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聘请乙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市场前景看好.董事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于2008年5月制作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方案在提交股东会讨论时,乙丙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反对增资,但该方案最终以60%的表决权同意通过;丁表示欲转让其在公司的部分出资额给戊,甲乙认为公司正需要资金的时候,不同意丁转让其股份的想法.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拟设立的公司取名为“相城区未来电
子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丁拟转让部分出资给戊,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