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很安静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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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亏损20万元;
2005年盈利12万元,弥补2004年亏损12万元后,2004年未弥补亏损额为8万元;
2006年亏损1万元,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亏损额为8+1=9万元
2007年盈利4万元,应先弥补2000年的亏损4万元,以后年度剩余弥补亏损额为9-4=5万元(2004年4万元,2006年1万元);
2008年亏损5万元;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亏损额为5+5=10万元(2004年4万元,2006年1万元,2008年5万元);
2009年盈利2万元,为2004年亏损弥补最后一年,用于弥补2004年亏损2万元后,还有2004年亏损2万元亏损超过亏损弥补年度,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弥补;此时,以后年度剩余弥补亏损额为10-4=6万元(2006年1万元,2008年5万元);
2010年盈利38万元,应当弥补2006年亏损1万元,弥补2008年亏损5万元,2010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8-1-5=32万元。
即,
2004年亏损20万元,用2005--2009年的盈利合计18万元弥补后,剩余亏损2万元亏损超过亏损弥补年度,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弥补;
2006年亏损1万元和2008年亏损5万元,可以用2010年盈利38万元弥补;
2004-2010年总计应纳税所得额=38-1-5=32万元。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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