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出售感冒药,为了招揽顾客,大做广告,宣传他的感冒药有奇效,药到病除,并声称他已在银行存入1000英磅,如服用无效,

某药厂出售感冒药,为了招揽顾客,大做广告,宣传他的感冒药有奇效,药到病除,并声称他已在银行存入1000英磅,如服用无效,该厂可赔偿100英磅,后来有一老太太服用该药,但无效力,因而她向药厂索赔100英磅,但该药厂认为广告不是发盘,在他与这位老太太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赔付,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这位老太太有无权利向该药厂索赔100英磅?为什么?
sail_123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v情淡如水v 春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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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说的这种情形,属于法律上的“责任竞合”现象。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方面,老太太从销售者处(商家)购买该药,买卖关系成立,但药厂交付的产品不合格,销售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出现这种竞合情形,只能择一主张。即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被告仅仅是销售者;要么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是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选择其一,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4. 如果以违约之诉提起,注意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时效为一年。
5. 尽管没有买卖合同,但老太太购买药品时的发票,或商店出示的小票等都可视为买卖关系存在的依据。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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