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债券法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分析:债券法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到期日为2011年5月1日),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偿还60万元债务及其相关费用。
请分析本题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ii人该qq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紫铃儿VIP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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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176条,甲需要先就乙的抵押物实现,由于甲放弃,所以只能向保证人要求30万元;
根据担保法10条,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所以甲不能向丁追偿。
所以,剩下的30万元应该向丙追偿,丙是一般责任,根据担保法17条,追偿丙的条件是甲先向乙追偿,剩余的部分才可以要求丙。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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