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

1、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20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2、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1年 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5目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15分)
试问:
(1)在此案例中的几个文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yaoqianshu521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bobogao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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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公司暂停发货的法律意见是《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2、2006年3月20日发生的事情,建议注意下时效是否已经过了 ...看看。了解。...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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