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有疑问,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
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有疑问,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问:劳动者在原/新用人单位的年限合并?本来我在原公司工作了1年,后来调到分公司,工作了2年.那我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是3年?那要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是否按新用人单位2年工作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