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的履行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约定预计工期为30个月,按照施工单位的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款,即施工单位完
监理合同的履行
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约定预计工期为30个月,按照施工单位的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款,即施工单位完成800万工程量,监理单位可以得到800万工程量的监理费用.现30个月已到期,但工程量只完成了总量的60%.现监理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全部监理费用,该如何应对及其依据.
我觉得这个合同属于双向制约的合同,总工期限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量挂钩,限制监理单位.
合同约定工期为30个月,另外免费赠送六个月的延长期.
关于监理费的计算方法,就是按照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量计算监理费用,同时约定了如果超过30个月,继续履行合同的费用支付办法,就是按照工程量百分比+超出期限的人工工资(5000元/月).现在监理单位提出可以续期,但原监理合同的剩余款项应先行全部支付,超出期限的工资按10000元/月计算,直至工程实际竣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