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重楼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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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而本次有效出席人数有4名董事,超过总数7人的一半,符合该规定。
董事F的委托无效,因为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F电话委托显然不符合规定。
董事G的委托无效,因为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这里的委托必须是委托其他董事,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显然不符合规定。
(2)首先,年度股东大会应该在会计年度结束的6个月内举行,其次董事候选人需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作出。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4)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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