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茂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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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其他条件没问题,D公司有效成立.
就出资方面而言,(1)D公司的注册资本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2)D注册资本的现金出资比例为17万元,达到总注册资本额52万元的30%,特别强调:是否达到30%,是按认缴出资额来计算,而非实缴出资额;(3)三个股东首次的实际出资为49万元,也达到了总注册资本额的20%.
因此,D公司的成立为有效,从最基本角度来考虑,一个公司也不可能因为其中某一个股东少交3万元,而被根本性地否定其设立效力.且退一步讲,如果公司设立效力被否定,股东的出资责任又从何谈起,最多不过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2、C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符合规定.
在1中已述,此不吝赘言(1)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2)总出资额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同时达总注册资本的20%;(3)现金出资比例超过总注册资本额的30%.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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