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公司),与被告(意大利公司,于美国境内有分支机构)签订一份在美国境内独家销售某类型机器零部件的合同。但该批零部
原告(美国公司),与被告(意大利公司,于美国境内有分支机构)签订一份在美国境内独家销售某类型机器零部件的合同。但该批零部件因不符合美国食品医药安全标准,被美国食品医药局扣押。原告认为,有责任确保其机器零部件应符合美国安全标准,被告却否认其应承担该责任。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问:(1)什么是根本违约?
(2)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为什么?
另外还有一个:【2】12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12月31日之前有效。”12月10日,买方回复:“贵方货物价格偏贵,不予接收。”12月15日,买方反悔,向卖方发出邮件说:“接受贵方12月1日之要约。”卖方回复道:“你方既已拒绝我方12月1日之要约,故12月15日之承诺太晚,我方不予接受。”买方就此回答说:“贵方12月1日之要约明确规定其于12月31日之前为有效,故我方12月15日之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问:本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