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怎么理解最合适?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怎么理解最合适?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下面“百度”相类似解释,但不满意。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6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是针对《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作出的解释。
“知道”是指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某种状态(某件事、某种道理等);如出租人在转租合同上签过字,就可直接证明其“知道”。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如虽然出租人否认自己知道转租一事,但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每天都到出租房中聊天,与承租人、转租人都是好朋友且天天在一起。而转租后该房内各方面都发生了改变,因此按一般人的判断即能推断出出租人对于转租一事“应当知道”。
当然在现实中对于“应当知道”属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各人的判断基础不一,因此结论各异也在所难免。再加上这也是“人为因素”最好发挥作用的地方。你认为“应当知道”,我偏认为“应当不知道”。
知道上述原理,即可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
whjju3e 1年前 已收到3个回答 举报

CZQ8722 幼苗

共回答了15个问题采纳率:73.3% 举报

应当知道吧

1年前

2

ES9000 春芽

共回答了10个问题采纳率:90% 举报

我认为这个类似解释还是有道理的。
撤销权,这个除斥期间。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督促权利人早点行使权利。也就是说,你知道后,要么不行使,这个合同继续有效。要么,行使。但要早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使。
可是有些人,不说知道,也不说不知道,或者,明明知道,却说不知道。这样,合同永远处于不明状态,如果只规定,从知道起算,那对另一方就有风险,随时会被撤销。
所以法律规定 ...

1年前

1

海边远眺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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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解释在理论上已经没什么可说的了
我想说说的是实务中,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就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他就应该举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你的证据不够足以让法官认为对方有知道的可能性,那么就可能承担因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而百度中的法律推定就是法官的认定和采信证据的过程。...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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