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问题】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

【税务问题】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
2012年12月,向农民收购一批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为5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购进后当月将其中的70%用于企业职工食堂.
向农民收购玉米,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50万元,运输途中发生损失5%,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月末,由于连续降雨引发的洪灾,致使当月收购小麦的30%发生毁损.当月由于库管员属于管理,企业上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全部被盗,其账面成本为25万元(其中运费占8%)
【计算】甲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案】“企业当月由于库管员疏于管理,上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全部被盗”需要做进项税转出=25×(1-8%)÷(1-13%)×13%+25×8%÷(1-7%)×7%=3.44+0.15=3.59(万元)
【问题】①为什么购买的小麦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②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5%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
③洪灾引起的30%毁损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吗?
为什么要除以(1-13%)和(1-7%),看不懂.
xx有礼了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m青虫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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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的小麦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但是,本企业购进后70%当月就用于了职工食堂,意思是说,当月并没有将这购进的70%小麦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因而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2、运输途中的非正常损失,购价并未计入购货成本,增值税额也未计入进项税额,当然也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3、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4、25万元中,8%为运费,那么运费的入账成本就是2万元.我们计入账面成本的运费就是93%部分,实际的含税的运费就是2/(1-7%)=2/93%=2.15万元.也就是说,当初发生的运费是2.15元,而我们计入了货物的账面成本2.15*93%=2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2.15*7%=0.15元元.
同理,其余23万元为农产品的入账成本,而非其购价.当初购进时,购价中,13%为进项税额,87%计入了账面成本,当初购价=23/(1-13%)=26.44万元,26.44*87%=23万元计入了账面成本,26.44*13%=3.44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
因为在转出25万元账面成本的同时,也要转出进项税额0.15+3.44=3.59万元.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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