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化工厂甲与企业乙签定了一份合同,由甲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向乙提供某种化工原料20吨,分两次送货.2009

2009年初,化工厂甲与企业乙签定了一份合同,由甲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向乙提供某种化工原料20吨,分两次送货.2009年6月,甲按约第一次送货,乙也按约付款.丙企业在与乙的业务往来中得知甲的产品价廉物美,去函甲,要求2009年12月以同样价格供货8吨.此时,甲发现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在上涨,就去函乙,丙,要求以每吨2500元供货,并在信中说,乙.丙不复函表示***,就意味同意.结果乙复函表示同意,丙则未复函. 2009年12月,甲将化工原料运至乙,丙,三方为价格问题发生争议.问:1.甲与乙的合同关系成立了没有?乙应该按2000元还是按2500元的价格付货款?为什么?2、甲与丙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请运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有钱就去tt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力佳刘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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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甲乙的合同于2009年初签订时即告成立.
乙方应该按照新价格付款,因为其复函同意新价格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下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是有效的.这个合同法第77条有规定,双方可以在合意下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
问题二:甲与丙的合同不成立.
首先是丙向甲发去要约,甲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构成了新的要约,而丙并未发出承诺,因此甲丙之间的合同并不成立.这里有一个问题,即甲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如不复函则表示同意”?我认为是不可以的.首先,合同法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其中没有“默示”,即不复函即同意要约的.相反,合同法规定,超出要约期限或者不作表示的,推定拒绝要约.这就说明,合同法对于承诺的做出是暗含了“承诺必须以作为的方式做出”的规定的.其次,如果肯定了甲的行为,那么无疑加重了丙的负担,这也是违反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因此,我认为甲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从后文看,丙也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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