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一个案例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一个案例
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扣减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理由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
dtcjs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yeye0001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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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约定可扣减就可以按约定扣减,但扣减标准违法无效。应保障最低生活。
2、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未出现约定情形及法定情形,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单方解除。
3、可支持王某的以上请求,但不是最佳办法。最好是双方协商解除,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了事。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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