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儿雨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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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愿意接这单生意(按较低价),那么就承认B商的说法即可,当然这样就没有纠纷了。如果你们不同意B商的说法,就要据理力争,因为当初是向国外A商发盘,并未同意他转至B商,除非当时发盘中另有规定,否则B商不是合法的受盘人,你方也当然不受发盘的约束。提问中“我遂将信用证撤回”表述似有误,应为我方遂将原发盘撤销,信用证不是你们开立的,何来撤回一说?所以现在的做法就是向B商发出电传或E-MAIL,陈清我方坚决的态度,强调根本没有合同存在!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如果是传真,你们的传真机应该打出一个RECEIPT(4月20日就应该有的),加上当时传真的原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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