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8分)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网络空间被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网上诽谤的信息被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
对此,网友展开讨论。请辨析下列网友观点。

网友阳春白雪:司法解释设底线,言论自由被侵犯。
网友下里巴人:网络行为不受限,保障民权成空谈。
宣宣的daddy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铁蛋超人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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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⑴司法解释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⑵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言论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和诽谤他人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⑶网络行为如果不受法律法规限制,良好的公共秩序就会受到挑战甚至破坏,享有的自由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⑷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既需要国家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又需要公民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律己、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8分,每点2分)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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