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到达主义的问题。
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到达主义的问题。
公约中说:“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
那如果双方都用信件交流(比较费时),发盘人也没有在要约中规定承诺截止日期,而受盘人在受到发盘时回信表示接受,并发货给发盘人;而发盘人以为受盘人不接受而与他人订立了合同,那么此时还遵循到达主义吗?谢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