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请帮忙解答~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请帮忙解答~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乙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万元,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在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15万元,后甲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加入该合伙企业,成为新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不善亏损,某银行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券仍不足,于是要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而各合伙人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债务.
1)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如何纠正?
2)丙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吗,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应由谁承担责任?
4)甲乙丙丁提出的不承担全部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咽苦吐甘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下一班底下铁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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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纠正为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
2,丙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但其身份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应当先由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丙补足.
4,甲乙丙丁均应该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均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其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有意识的,丁承接了甲的普通合伙人地位也应该承担债务责任,丙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其实际在合伙企业中扮演了普通合伙人的角色,故其应当承担责任,故甲乙丙丁四人应共同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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