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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公子SCL
后面一个“之”是代词的用法。 之的用法总结: 之 1、代词。 (1)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 例①:作《师说》以贻之。(代人,作宾语。) 例②:輮使之然也。(代物,作兼语。) 例③:人非生而知之者。(代事理,作宾语。) (2)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例:均之二策,宁许以负秦曲。 2.助词。 (1)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 例①: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 例②: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1) 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 例: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虫鱼、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 (3)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 例:宋何罪之有?(即“宋有何罪”。) (4)结构助词,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 例①: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 例②: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5)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例①:倾之,烟炎张天。 例②: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