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分封制1.前提2.目的3.分封对象4.主要封国5.与周王关系6.等级序列7.作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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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1999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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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封制:是西周最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将亲族、功臣、先代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受封者则必须对周王承担各种义务,并受周王控制.
2、宗法制:是与分封制紧紧联系的、以血缘、姻亲为纽带的政治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是其核心内容,与分封制互为表里.
3、礼乐制度:维护宗法分封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
4、分封制度、宗法制度和礼乐制度,三者互为表里,紧密相连,反映了周朝政治制度的成熟.
西周分封制
西周分封制
西周时期分封诸侯的制度.分封制是西周王朝立国的基础.武王灭商以后,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此外,还封纣子武庚禄父.分封制的大规模实施是在周公摄政和成康时期,目的在于“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吕氏春秋·观世》谓“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荀子·儒效》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西周分封“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西周所分封的诸侯国,属于文王子辈的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鄷、郇等,属于武王、周公子辈的有邗、晋、应、韩、凡、蒋、邢、茅、胙、祭等.以上这些封国地望多在今关中地区和今黄河中下游一带,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此外的姬姓诸侯国还有芮、息、随、贾、沈、密、郑、虢、滑、樊等.除了同姓诸侯国之外,西周时期还分封了不少异姓国,如姜姓的厉、吕、申、向、许;妫姓的陈;嬴姓的江、黄;偃姓的蓼、轸;姒姓的蓼;子姓的宋;曹姓的邾、邹;曼姓的邓等.异姓国里最强大的是齐国,有很大影响的是楚国.诸侯国的分封延续了很长时间,并不都在周初,例如郑国之封就晚至周宣王二十二年.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宗法制、分封制与姓氏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八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内涵对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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