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过程中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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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是不是工伤,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况:一、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包括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这属于工伤.因工外出也属于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因工外出,也不会受此伤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因此属于因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这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比较典型的是出差途中发生车祸,遭遇抢劫、绑架等暴力伤害,被意外砸伤.这些情况下,即使员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然而,如果该伤害是员工从事交通以外的事情,或者与他人因为私事而发生争执,导致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作原因了.例如,员工在火车上与他人起口角打架,这不属于工伤.二、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出差是为了工作,因此路途中也算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另外注意,这里的48小时之内,并非从发病起算,而是从医院接诊时起算.三、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伤害.这是争议最大、司法判例也分歧很大的地方.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游玩时受到伤害等.首先,如前所述,如果该伤害是员工与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算工伤;其次,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范围内,非因员工的过错或意愿发生伤害(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使并非在直接从事工作,此时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例如在吃饭期间(注意,这里不包括陪客户吃饭.如果是陪客户吃饭,那就直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了),在宾馆休息期间,发生伤害.反过来,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之外的游玩期间发生工伤,基本上就不会被认定为伤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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