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乙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乙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万元,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在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15万元,后甲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加入该合伙企业,成为新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不善亏损,某银行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券仍不足,于是要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而各合伙人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债务.
1)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如何纠正?
2)丙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吗,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应由谁承担责任?
4)甲乙丙丁提出的不承担全部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VincentAries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wellbaby 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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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
(3)合伙企业债务,先有是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券,不足的有甲乙丙丁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共同连带债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货前的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人也负责.因此,甲乙丙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不成立.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共同连带债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货前的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人也负责.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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